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
全职博士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全职博士后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2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科技大学
2016年9月22日
山东科技大学全职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职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全职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博士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职博士后是指将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转入学校的在站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条件:
1. 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满足国家招收博士后的基本条件要求。
2. 35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生,且获得博士学位。海内外高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优先考虑。
3. 近5年,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增刊除外)上发表与所属专业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首位或通讯作者)被SCI/SSCI/CSSCI收录2篇及以上或被SCI/SSCI/CSSCI收录1篇、EI收录2篇及以上。
第四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做好博士后招收规划管理工作。每位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全职博士后与在职博士后比率不低于1:1,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方可招收1名在职博士后。
第五条 拟招收全职博士后将《山东科技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审核。相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成立考核专家组,对拟招收全职博士后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并将《山东科技大学全职博士后进站考察评议表》报人事处。
第六条 学校审批同意后,学校与全职博士后签订为期2年的《全职博士后工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要求。
第七条 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办理进站手续。进站时间以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发放的《博士后进站人员介绍信》为准。
第八条 全职博士后出站时需完成以下基本工作任务: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或其他厅局级以上基金项目1项(不含青岛市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
2.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增刊除外)上发表与所属专业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首位或通讯作者)被SCI/SSCI/CSSCI收录2篇或被SCI/SSCI/CSSCI收录1篇、EI收录2篇;或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公开)。
第九条 全职博士后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享受与学校在职教师同等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待遇。同时,享受青岛市博士后补贴政策。
第十条 全职博士后工资由学校支付,支付期限为24个月。因重大科研工作需要延期的,由学校研究决定,相关待遇由相关课题组支付。
第十一条 学校提供博士后公寓。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的,各级各部门给予的住房补贴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全职博士后在完成工作协议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后,超额部分可享受与学校在职教师同等的科研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全职博士后不承担教学任务,在站期间不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全职博士进站满一年时,要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成立考核小组,对全职博士后科研能力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做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 全职博士进站满两年时,要进行出站考核。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成立考核小组,对全职博士后出站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未完成出站基本工作任务的,将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比例扣缴在站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待遇;或延期出站,直至完成出站基本工作任务。延期在站期间,学校不再支付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凡各种原因中途退站的全职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以内者,按照在站时间3000元/月的标准缴纳违约金;进站一年以上不足两年者,将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比例扣缴在站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全职博士后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