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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1-16  

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文件规定,为保障女职工权益,现就调整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根据鲁政字〔2023〕184号文件规定,自2024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3%缴费,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学校原《关于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函〔2022〕9号)有关计发办法已发生变化,需对原计发办法及工资发放方式重新进行调整。

二、调整人员范围

青岛校区、泰安校区教职工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人员控制总量内女职工。

三、具体调整办法

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提报的月度考勤情况,女职工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由学校正常发放工资。其中,按月发放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以及基础绩效奖。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2024年1月1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按照原办法计发工资;之后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济南校区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办法不变,即本次调整后的办法。

(三)女职工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所在单位应据实报送考勤结果。

(四)如有问题咨询,请分别向人事处工资福利科、社会保险科咨询,联系电话:0532-86057133(工资福利科)、0532-86058239(社会保险科)。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关于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函〔2022〕9号)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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