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函〔2022〕9号
关于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青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3号)文件规定,为保障女职工权益和学校合法利益,便于女职工更直观了解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发放等情况,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育津贴人员范围
根据文件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时,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青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本通知所指女职工,系指青岛校区、泰安校区教职工加入青岛市医疗保险后,符合从医保部门领取生育津贴的正式在册女职工。
二、领取生育津贴金额
生育津贴由青岛市医保局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生育津贴以学校当年度1月份正常缴纳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生育津贴天数计发。即生育津贴总额=学校当年度1月份医保平均缴费基数÷30×应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三、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发放办法
根据《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25日印发)文件规定,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学校根据单位月度考勤表中的产假情况,女职工计划生育后,其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以及物业补贴等项目照常发放。同时,分3~5月扣减女职工生育津贴金额,具体以负数形式列入工资条“补工资”项目内,直至扣减完领取的生育津贴为止。
四、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有关待遇
女职工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后,可抵减相应的应发工资,从而减少本人的个税支出。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按照学校考勤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时,应由所在单位向人事处工资福利科及时报备;对不据实考勤的,扣发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半年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相应处分。
(二)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流程详见人事处网站“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网址https://rsc.sdust.edu.cn/info/1162/1957.htm。
(三)济南校区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仍按照山东省省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四)如有工资、生育津贴有关问题,请分别向人事处工资福利科、社会保险科咨询,联系电话分别是:(0532)86057133、86058239。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科技大学人事函〔2018〕22号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