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学校新进人员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6]2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学校统筹管理与各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学校新进人员招聘工作在政府部门监管下、在上级主管机关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依法开展。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多个招聘工作小组。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招聘工作,由学校领导及人事处、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组成;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辅导员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全校辅导员的初步选拔推荐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人员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管理人员的初步选拔推荐工作,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各校区、各学院成立相应的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所辖范围内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初步选拔推荐工作。各招聘工作小组具体成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后开展工作。
第二章 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学校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岗位一般为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工勤岗位原则上不再招聘新进人员,工作确实需要的,一般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解决。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其中,应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和奉献精神;
(四)初级岗位应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有博士学位;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用人单位填报需求计划;
(二)人事处将需求计划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初步招聘计划;
(三)学校将初步招聘计划、方案报山东省人事厅审批,并按批准的增人计划确定最终招聘计划和方案;
(四)学校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五)应聘人员根据招聘信息要求进行报名,并提交应聘材料;
(六)学校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参加山东省人事厅或学校组织的笔试或面试;
(八)各招聘工作小组根据笔试或面试成绩确定所辖范围内初步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九)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面试成绩,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体检。
(十)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十一)对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拟聘用人员主要信息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十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山东省人事厅备案;
(十三)学校与通过备案的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
(十四)公布聘用结果。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 学校在批准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二)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考试的办法;
(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第十条 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山东省人事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考试、面试的时间、内容、范围;
(六)报名方法等。
第十一条 招聘信息在山东人事信息网、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山东人才网、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和山东科技大学等网站公开发布。
第四章 笔试、面试与体检
第十二条 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和专业知识笔试;面试采用试讲、答辩、面谈等方式。
第十三条 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由山东省人事厅或学校统一组织,专业知识笔试和面试由学校组织。
第十四条 应聘管理岗位和辅导员岗位须参加公共基础知识笔试和面试;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参加专业知识笔试和面试。
对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山东省人事厅批准,可采取面试或简化程序的方式组织招聘。
第十五条 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成绩,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学校根据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达不到规定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拟聘初步人选并排序。
第十七条 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聘初步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2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的人选。
第十八条 体检人员在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由学校负责组织。体检标准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进行。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同放弃资格。个人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者造成的空缺,可按面试成绩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公开招聘新进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学校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校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应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学校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已聘用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招聘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招聘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四)学校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科技大学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