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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计发办法
2016-09-04  

一、 计发办法

(一)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住房补贴、省岗、省贴、同城补贴等)。

(二)考勤奖:女职工产假期间,考勤奖停发(不超过三个月)。

(三)校内岗位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其中,女教师产假期间教学工作量减免,额定教学工作量为280课时-(280课时÷12个月×实际产假月数),超出额定教学工作量部分计发超工作量酬金至学院。若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但达到额定教学工作量50%以上者,按比例计发校内岗位津贴(产假时间除外)。对于工作量未达到额定教学工作量50%者,按未完成工作量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关说明 

1)女职工产假时间按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2)女职工休产假应按学校考勤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个人提供指定医院证明,经校计生办审核认定签字,报单位领导批准,由各单位考勤员及时将考勤情况送人事处劳资科。学校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月考勤表,按女职工休产假实际情况,核定相关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等相关待遇。

人 事 处

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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