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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科大人字〔2019〕30号山东科技大学学术教授、副教授
2020-07-18  

山东科技大学学术教授、副教授聘任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选拔机制,完善学术评价制度,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人员控制总量内的专任教师。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符合学校“山海英才”计划或“菁英”计划A类人才的副教授可申请聘任学术教授;符合学校“菁英”计划B类人才的讲师可申请聘任学术副教授。

第四条 学校在组织年度专业技术岗位晋升竞聘工作时,符合晋升竞聘基本条件的申报人员、未能竞聘上岗的,根据个人申报晋升竞聘上岗的专业技术岗位,可申请聘任学术教授或学术副教授。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五条 聘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校发布工作通知及拟聘名额;

2个人依据聘任条件提出申请;

3.专家评议组评议推荐;

4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聘用人员;

5学校研究拟聘用人员;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公布聘任结果,颁发聘书。

第六条 学术教授、副教授的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晋升竞聘工作同步进行,届时按学校工作安排进行。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学术教授、副教授受聘后,聘期内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2积极参与本学科省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申报或研究工作;

3对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促进所在学科发展。

4.积极承担教授四级岗或副教授三级岗相应岗位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学术教授、副教授开展工作,支持其在学生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五章 聘期管理

第九条 学术教授、副教授是学校聘任的学术职务,可用于学术交流、论文发表、项目申报。工资待遇仍按在省人社厅备案的专业技术岗位兑现。

第十条 学术教授、副教授的聘期为三年。聘期结束或退休,所聘学术职务自动解除,需重新聘任的按届时申报条件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聘任学术教授、副教授期间,正常参加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晋升竞聘,晋升后所聘学术教授、副教授职务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学术教授、副教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违纪行为,学校予以解聘学术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调离我校的,学校予以解聘学术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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